如果有保险
受害人会得到更多保护
昨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江苏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有关情况,从2009年到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案件46万余起,案件涉及的标的额高达295亿元,交通事故案件已成当前江苏法院受理的第一大类民生案件。其中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加,而且往往索赔困难。对此,法官呼吁,给电动车上“交强险”来分散风险,保障车主和受害人的权益。
[建议]
部分电动车
可探索上“交强险”
“电动自行车速度不慢,骑车人安全意识不够,刹车功能不是很好,和机动车相比鸣笛效果也不好,再加上我国道路不是很好,像南京给非机动车留下的路很难走,所以导致电动车很容易出事故。”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夏正芳说,电动车肇事撞出了一堆难题,首先是索赔困难。
而现有法律只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但对电动自行车没有强制性规定,因为它是时速20公里以下的非机动车,所以一般保险(放心保)公司不会给它上保险。所以她建议,针对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国家的规定也要跟得上,建议把它纳入机动车管理,给它上一定的保险,这样对受害人保护更好一点。
[提醒]
电动车超速肇事
要多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超标电动车比比皆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非常多,而电动车又普遍不属于机动车,不能参加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法院会怎么确定肇事车的民事责任呢?
夏正芳庭长称,根据我国规定,电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0公里,但市场上的普遍超过20公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超标电动车仍按非机动车处理,但鉴于电动车超速行驶带来的危险增加,因此法院在认定民事责任时,会适当加重电动车承担责任的比例。
值得一提的是,对超标的电动三轮车,如果动力装置已达到摩托车标准,目前交警部门均按机动车处理,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在判定民事责任时,也按机动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