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电动车,没有脚踏功能也属超标
东南网7月5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丽明 马俊杰 通讯员 何小明 戴志强 文/图) 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驾驶员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机动车适用)起诉。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电动车驾驶员张某被判罪名成立,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引来了一些关注,而关注的焦点就在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为何最终被认定为驾驶机动车?
案件 醉驾电动车出事故被刑拘
去年3月25日晚上6时许,在莆务工的贵州籍男子张某喝酒后开辆电动车,行驶至秀屿区东峤镇前沁工区的三岔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工具车发生碰刮。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发现张某满身酒气,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后,发现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了150.67mg/100ml,属醉驾。
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张某自行离开了现场去处理伤口。去年5月23日,张某主动到东峤派出所投案,当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到案后,张某疑惑,事故当天他开的是电动车,不应当适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法院 电动车超标按机动车认定事故
今年4月1日,秀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对张某的疑惑,经办法官说,由于张某的电动车存在超标,所以法院依法将该车辆认定为机动车。按照电动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车的速度不得超过20千米/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等。而检测机构对张某所开电动车作鉴定后表示,他的电动车在限速设置、脚踏装置等方面均存在超标情况。
因此,秀屿区法院将张某驾驶的车辆认定为机动车,适用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