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纳入产品目录的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车辆为今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今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对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去年11月8日前(“前”不含本数,下同)购买的,所有人可以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到交警部门办理登记,申领临时号牌。需注意的是,申领临时号牌的时间为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今年9月1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登记。
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2017年3月1日前上道路行驶,并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不过,对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对去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
申领、换领、补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执照以及临时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部门特别提醒,今年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