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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撞死行人 先赔11万元再责任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13  浏览次数:1302
 
 
  昨日下午,成都四分局交警在人民东路路口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三科科长陈兴伟具体分析了电动车在“超标”、“不超标”情形下车祸后的责任划分及赔偿区别。
 
 
  情形1:电动车撞汽车 骑车者死亡
 
 
  结果:同等责任下 是否“超标”赔偿差4万
 
 
  当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或机动车驾驶人(乘客)死亡。若鉴定电动车“超标”,属机动车(摩托车)范畴,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目前成都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理论上为40万元/人左右。”陈兴伟分析,在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下,电动车驾驶人将与机动车驾驶人对半承担赔偿费用,电动车驾驶人若死亡,死者家属可获得20万元的赔偿。若电动车未超标,属非机动车,那么赔偿将按机动车60%、非机动车40%的责任划分,死者家属可获得24万的赔偿。
 
 
  情形2:电动车撞死行人、非机动车骑行者
 
 
  结果:“超标”先赔11万 再划分责任赔偿
 
 
  电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对方死亡。若鉴定电动车“超标”,属机动车(摩托车)范畴,按机动车赔付标准,“超标”电动车驾驶员需先行赔付11万元的交强险。“因‘超标’电动车没有交强险,赔偿只能由骑行者自己承担。”陈兴伟表示,余下部分,将按双方责任认定进行划分。
 
 
  不过,如果是合格电动自行车撞行人、非机动车骑行者致死,则属于非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直接按照责任认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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