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区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多,市民对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近日,备受百姓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终于正式向社会公布。
将从8月10日起施行的《办法》,除了对电动车登记上牌等作出明确规定外,还明确了电动车安全上路行驶等细则。
登记上牌
新车30日内上牌 旧车6个月内上牌
目前,我区一些地方尚未规定电动车必须申领“身份证”才能上路行驶,这样不但不方便管理,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也很难找到肇事车。就此,《办法》明确规定,电动车和机动轮椅车(俗称残疾车)须经交警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能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电动车、残疾车所有人应当向交警部门申请车辆登记上牌,并现场交验车辆和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来历证明,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申请登记注册残疾车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还须提供委托书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上牌费用方面,《办法》也明确了交警部门发放电动车号牌、行驶证,需收取工本费,该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发放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则免收工本费。
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电动车或残疾车,不能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详见附表)。
附表: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1 所购车辆未被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目录
2 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
3 合格证与车辆不符
4 残疾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对于市民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办法》也给车主办证留出了一个缓冲期。《办法》要求,市民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车和残疾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办法》明确规定,交警部门受理相关登记申请时,应当当日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