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速度必须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下,整车重量低于40公斤,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生产厂家按此规定生产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但目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无论是设计时速、整车重量还是脚踏骑行功能等,都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技术参数,有的设计时速在60公里以上,有的车重达60公斤以上,并且大多数电动车没有脚踏骑行功能,外形和摩托车没有区别。
又据《浙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省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技术标准。”也就是说,对超标的电动车是不能登记的。
黄岩区政协委员卢卫平表示,这些超标电动车实际上成了“既非驴也非马”的四不像。“这个无牌无保险的四不像,谁来给它套上缰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