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福建省政府法制办今日发布《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各地市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超标电动车上路将罚款200元。《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施行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必须登记才能上路行驶。福建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是考虑这三类非机动车数量相对较大、速度相对较快等原因。
实际上,在2010年,福州等市出台规定开展了电动自行车的登记等管理工作,但由于对电动自行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确定而直接的判断方法,导致执法机关难以甄别,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能依法实施管理。对此,办法明确,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此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各设区市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据介绍,这样的处罚标准要比征求意见稿规定低许多,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主要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的,据悉,办法于今年3月初开始征求意见,草案中处罚标准设置比较严厉,对规定过渡期内驾驶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过渡期期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