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6日,河南省尉氏县居民李某驾驶踏板式电动自行车走亲戚,将步行过马路的董某撞倒,造成董某颅内出血且胸腹部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路段没有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公安机关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4年2月22日,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许多群众认为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电动自行车驾驶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殊不知,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不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同样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不是汽车司机的“专利”。
根据相关规定,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范围。2012年施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时速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40Kg的电动自行车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本案中,李某所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机构鉴定,整车重量为90Kg,行驶速度可达27K“/h,达到轻便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辆。
其次,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李某在无交通信号标志路段没有避让行人,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符合交通肇事罪客观构成要件。
再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后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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