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出于孝心,为公公添置了一辆四轮电动车。怎料老人驾车上路时,却因该车为非标电动车,被交警查处罚款。媳妇蔡某感觉受到了欺骗,将售车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商家返还购车费用,并依照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索要三倍赔偿。日前,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不能提供商家虚假宣传的证据,蔡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去年10月4日,如东人蔡某在张氏夫妇经营的电动车经营部,花19800元购买了一辆达沃牌电动车。今年4月30日,蔡某的公公符某驾驶该电动车在苏如浒靖线行驶时被交警拦下。因符某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交警对他进行了罚款200元。
买来的电动车竟然不能正常上路行驶?蔡某向南通市如东县工商局栟茶分局投诉,要求退货,调解未果后,今年5月27日,蔡某诉至如东县法院。蔡某认为,自己购买的达沃牌电动车属于未经国家经信委批准、不在目录中的非标电动汽车,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禁止其上路,故其为限制流通物,张氏夫妇应返还购车款。此外购买过程中,张氏夫妇进行了误导性宣传,依照新消法,蔡某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氏夫妇提供的四轮电动车合格证和说明书,清楚表明电动车属于流通物。对张氏夫妇有没有进行误导性宣传,蔡某也未能提供证据,因此法院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不过,承办法官陈兵提醒,购买四轮电动车一定要事先查询产品是否在国家机动车公告目录内,咨询车管部门能否挂牌后再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