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电动车已取代摩托车成为人们日常出行重要的代步工具。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自2004年起生产、销售“立马”牌电动车,并在湖南、陕西、河北、山西、云南等省进行广告宣传,使“立马”牌电动车受到消费者好评,尤其在我省具有一定知名度。受利益驱动的影响,电动车市场上傍品牌现象也浮出水面。2009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危某某经营店面内销售的由被告常州某电动车厂生产的“新立马”电动车车身的多个显著部位、用户手册和合格证上均标有新立马拼音等标识。今年3月16日,两原告向该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两原告的注册号为第4213001号和第4933992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立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新立马”、“XINLIMA”等名称;3、被告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上连续三天以不少于四分之一版面的尺寸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被告立即销毁含有侵权标识的招牌、广告、宣传品、产品、产品包装以及印版等侵权工具;5、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 000元。
由于该案涉及对原告的立马牌电动车是否为知名产品以及被告数个行为性质的认定,案情较为复杂、证据繁多,仅原告提供的书证就有整整一纸箱。同时,原告还申请对被告使用“新立马”标识及原告相关经销店门面及店内装璜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笔录的证据保全。案件受理后,为了及时巩固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承办法官加班加点到常州等地进行证据保全,及时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核实证据。庭审中,经该院主持,两原告与被告危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其的起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根据有效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认定原告应光捷系第4213001号 、第4933992号“立马”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原告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被告常州某电动车厂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应光捷许可,在所生产、销售的电动车突出部位标识“新立马”、“ ”,在其网页上标注“新立马联系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品的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应光捷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将原告的商标嵌入商品的名称同时作为装潢使用,并销售该侵权商品,构成对原告应光捷第4213001号 、第4933992号“立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立马牌电动车在湖南省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系知名商品。被告常州某电动车厂将“XLIMA”、“XINLIMA”作为装潢单独或与“新立马”以红、黑色搭配组合的方式突出标注在电动车和相关用户手册、合格证上,与原告的特有装潢在使用方式、读音、整体构图、色彩搭配上相近似,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与原告立马公司产生联系,攀附原告的市场优势销售自己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常州某电动车厂立即停止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30000元,并在《湖南日报》、《长沙晚报》上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湖南省工商局依据本院判决,于近期对我省电动车销售市场中涉嫌仿冒“立马”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统一清查,切实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销售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