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市民杨先生的朋友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因电动自行车超过40公斤被鉴定属于机动车,朋友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杨先生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车重小于40公斤,决定和朋友以欺骗消费者隐瞒事实为由将销售商和厂家告上法庭。
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骑行功能。杨先生的朋友驾驶的电动车超过了40公斤,而且还在酒后的状态下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因此,该驾驶员被判处3个月拘役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面对这一判罚,杨先生和朋友的“委屈”也很有必要让我们仔细讨论一下。
据报道,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上路的电动自行车中符合标准的可能不超过20%”,交警们判断车辆是否超标也只能“靠眼睛大体评判”。相信结合读者的亲身观察,我们也不难发现,在各地道路上行驶的名为电动车,但实为机动车的数量绝对不在少数。杨先生的朋友因为酒驾出了事故,这次做了一回“出头鸟”,而更多的类似车辆仍在城市的街道上穿梭不息,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
国家已有关于电动车的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却形同虚设,电动车纷纷“变身”机动车,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解决?首先,对于电动车生产企业,相关部门必须严格监管,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规定,在出厂之前就要采取行动。类似于上文提到的产品说明书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相关生产企业和责任人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其次,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宣传推广电动车使用规定,让消费者擦亮眼睛,在购买时就主动拒绝选择超标产品。而对于那些抱着侥幸心理上路的驾驶者,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消除“漏网之鱼”。
我们支持杨先生和朋友通过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并呼吁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希望他们的经历不仅给所有的驾驶员,也给整个电动车行业敲响一记警钟。我们深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合作,花大力气才可以实现,然而,事关道路安全、人身安全,这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