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民杨先生向北京青年报反映,自己的朋友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因电动自行车超过40公斤被鉴定属于机动车,朋友被判危险驾驶罪拘役3个月。杨先生称,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上标注车重小于40公斤,决定和朋友以欺骗消费者隐瞒事实为由将销售商和厂家告上法庭。
电动自行车为何会被判为机动车?购买电动自行车时,消费者能否提前知晓电动自行车的种类?昨日,北京青年报进行了调查。
事件
“酒驾”超重电动车 被拘役3个月
杨先生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在大约4个月前的一天晚上9点,朋友张先生喝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在躲避一辆电动三轮水果车时与对方发生了碰撞。“卖水果的有些不依不饶,双方就起了争执,还叫来了警察,没想到不仅扣了车,人还被拘了。”杨先生说。
在杨先生提供的刑事判决书上,北青报记者看到,经司法鉴定,张先生血液酒精浓度为172.9mg/100ml,张先生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摩托车。法院判决,张先生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3000元。
杨先生向北青报记者出示了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北青报记者看到,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自行车外观的电动车,经鉴定车重54.42kg。
意见书提到,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整体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所以张先生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该规定。由于张先生的车属于两轮车,又非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且不符合国家关于电动两轮车的规定,所以属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于“摩托车”的规定。
杨先生说:“可是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上写着重量小于40kg,早知道这车不达标属于机动车,我朋友是绝对不敢喝酒后还骑车的。”杨先生又为北青报记者提供了张先生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说明书,上面写着“整车质量:≤40kg;最高车速:20km/h”。杨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打算起诉销售车辆的店家和生产厂家,“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和隐瞒事实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