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交通部门对醉酒驾驶的查处是非常严厉的,然而对于酒后行驶电动车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范及处罚,因此也造成了很多醉酒后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事故,据本网站了解,日前,杭州富阳法院判决了首例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年10月9日晚上9点多,被告小王喝酒后驾驶着两轮电动车回家,后座还载了个朋友。快到富阳市心北路左转弯时,同后方骑自行车的孙某撞上了。经鉴定,孙某为轻伤二级。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全责。经检测,小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小王所骑电动车的认定,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而小王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具备电驱动功能,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为82KG,电机功率为500W,最高车速约为32.1KM/H,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所以,他醉酒骑电动车又造成交通事故就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了。
富阳法院一审判处小王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