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1月26日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
对于早有意图进入造车领域却苦无生产资质的IT企业来说,新的《暂行规定》是否意味着机遇?这个“入口”一打开,将会对哪些“非汽车生产企业”创造千载难逢的机会?
“我们正在申请,而且我们的智能汽车项目很快落地了,可能在江苏、上海,投资规模大概在150亿元左右。”上海博泰悦臻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董事长应宜伦对搜狐汽车记者说。
IT企业想造车尚须时日
对于新的规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流通研究室主任王青博士在搜狐汽车独家采访时表示,总体来说,《暂行规定》更符合目前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特点,对比2007年国家出台的问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他也强调,虽然“入口”已经打开,但是对于一些新兴的“非汽车企业”获得“准入”还是具有诸多困难的。
“首先要明确一点,本次《暂行规定》对比2007年出台的文件有了很大的进步,它进一步符合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特性,为非汽车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途径。”王青博士表示。
200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在该文件中,燃料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开发和制造被一并列入鼓励产业目录,但仅限于汽车生产企业,没有造车资质的IT或零部件企业,即便想生产电动车,要么选择与有资质的车企合作,要么只能“望洋兴叹”。
不过,即便新的政策为非汽车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入口,但IT企业要想造车,也不是那么容易,政策明确规定,需要“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
此外,在《暂行规定》中还有一项“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即需要具备“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
“光凭这一点很多企业就不够资格了,这需要很多钱,不是一般企业可以承担的”, 王青告诉搜狐汽车,“不否认IT企业会成为未来的主导,但就目前来说IT企业造车还有一些困难。在国外,比如特斯拉等企业都是拥有核心关键的技术,其他都是与别人合作的。目前,在我国现阶段,IT企业没有核心的技术,想要破土而出还是比较困难的。”
《暂行规定》中尚未明确的地方
不过,目前正在积极争取新政“准入资格”的上海博泰悦臻网络技术服务公司董事长应宜伦似乎并不担心。
“因为我们生产的是适合中国未来发展的汽车,在新能源方面,未来10年增程式电动汽车有可能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宜伦满怀信心的对搜狐汽车记者说,目前我们已经与一家很有实力的新能源企业合作,我们与特斯拉最大的不同是,特斯拉不是智能汽车也没有新能源,而我们生产的电动汽车更加地智能。”
此外,在新的《规定》中还有一些模糊的细节,首先,这个“准入”是指可以获得具体生产汽车的资格,还是具有“研发和销售汽车的资格”这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当然,具有“研发和销售汽车”的资格更为重要。
第二,“非汽车企业”的范围,是否包含汽车零部件企业,更为确切的说法是“非整车制造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具备基础能力
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
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2、完成样车试制
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与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2、投资项目建设内容
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4、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的担保合同。项目建成后如不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企业退出、破产,无法正常履行所承诺的社会责任时,由担保企业负责承担。
(三)投资项目申请和核准
投资项目申请企业负责编制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并提供企业概况、基础能力和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二),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申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依托专业机构设立专家库,由专家库中的专家对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予以核准。
经核准的新建企业,5年内拥有核心技术的投资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或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的,必须重新办理核准。
二、新建企业生产准入管理
(一)项目经核准后,新建企业必须按核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程序申请生产准入许可,并提交对纯电动乘用车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部件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承诺。新建企业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通过考核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按单独类别管理。
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
(三)监督管理
1、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新建企业实施退出机制。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关条件、投产后产量过低、不能履行承诺、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况的企业,暂停或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暂停期间,企业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现有整车生产企业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其他事宜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将根据纯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