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金额达到了1万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标准,其数额就达到了巨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昨天上午,姑苏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宣判,判处盗窃电动车价值1万多元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1年。这是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出台后,姑苏首次适用该标准对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孟某与同案人孟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3年4月,先后窜至苏州市区多家超市及大厦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6次,所盗窃车辆经物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