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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企新政的争议点剖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6  浏览次数:982
  日前,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印发“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电动车企业不能生产内燃机汽车”引热议,事实上,这项政策有几点可供讨论,关于新增电动汽车企业不能生产内燃机汽车争议点应该放在另外一个方面。
  
  通知谈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做出相关规定,这点内容说的很明白,这项政策就是为了新增新能源汽车企业,特别是纯电动汽车企业而进行设计,如果我们将话题偏离至内燃机汽车的传统汽车,本身就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
  
  第一、如何看待新增企业不能生产内燃机汽车。
  
  争议点来自“投资项目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即:“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夸大一些来讲,现在一个申请自行车生产厂家,我规定它不能打着自行车生产的幌子去生产摩托车,就是这么个意思,这本身来讲争议不太应该存在。当然,存在这个争议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现在电动车企业多数由传统汽车制造商进行生产制造,大家潜意识地认为似乎,生产传统汽车的企业可以生产电动车,就意味着生产电动车的就应该生产传统汽车,这不合理的。
  
  这一点应不应该争议呢?应该,但是点应该放在新能源汽车本身,因为我们知道混合动力汽车也属于新能源汽车,相对应来讲,混合动力汽车,特别是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重混混合动力汽车的节能减排能力不输于纯电动汽车,但是,第三条内容中国“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就把上述两种类型的新能源汽车排除在外了,这本身来讲,不太科学,需要给出相应的理由。
  
  不过,相对应来讲,无论从节能、减排、市场认知度等三个重要方面来讲,排除在外总是不科学的,所以,这个关注点应该放在,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范畴还应该扩大,不要局限于市场接受度不高的纯电动或者增程式电动车上。
  
  另外一个方面,既然是新增企业的准入制度,我们要考虑到这些企业的生存和续血能力,混合动力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有一定的市场接受度,这意味着,这些产品不仅仅能够满足节能减排的需求,还能够满足市场,给予汽车带来销量和利润,对于新玩家来讲,更易生存,需要给予变更。
  
  第二、要求基础能力说明了什么?
  
  通知中,给予新建企业投资项目设置了基本条件,其中要求具备基础能力,主要包括三条:“(1)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有稳定业绩、收入和融资能力。(2)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3)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第一条很好理解,像特斯拉这样的企业,即便是专门生产纯电动汽车,但是注册地不在中国,不能够进行批复,当然,笔者想要理解的情况是,新增的纯电动汽车制造商是否还需要进行合资注册?这项政策在这个方面有点模糊,不过,通俗上进行理解,还需要我们制造商们按照传统汽车制造商们的例子和政策进行操作。
  
  这样的情况下,今年早些时候,艾伦穆斯克提到的尽早在中国进行国产特斯拉汽车,目前来看,也就是顺口说说那样的爽嘴了,因为没有实质性之的寻找中国的汽车制造商合作,自己独立建设厂房也没有相关政策支持,也就是套近乎的那么一说了。
  
  第二条谈到的技术方面和专利方面都好理解,做企业嘛,你总要继续基础沉淀之后才能够进行,但是“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有点不太好理解,是不是意味着你至少运行三年,才能够给予名分,这对于企业来讲,如何去办理各种手续?在目前各种印章都很严格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更细化的准入,这些企业如何进行人员招聘?如何进行税费报销?
  
  所以,笔者认为,目前来讲,这条好像有点过了,不过从出发点进行考虑,这项政策,更多的是意味着去避免汽车制造商投机取巧,特别是窥视当下中央及地方政府对于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打着开设相应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幌子,去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包括土地批复、优惠贷款等方面的事情,这些并不是偶然,我们也看到了,此前相关的新闻报道并不少。
  
  所以这个时候,我们也非常好理解另外一个基本条件,要求了完成样车试制,即“试制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数量不少于15辆。提供检测的样车经过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现行汽车标准,并在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整车轻量化、经济性等方面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这大概的意思就是你能够造车了,我们才给你批复,加上此前关于“新增企业不准生产内燃机汽车”的条目,整个政策的思路就很清晰了,给予真正干实事的企业一个筛选政策。
  
  当然,这个时候来讲,对于三年研发、15辆样车这样的企业,我们也不免持保守态度,为什么这么讲,我们扶持新能源汽车企业,最重要的不是锦上添花,而是雪中送炭,这个时候来讲,如何才能够做到雪中送炭,在最初的时候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如果就这样筛选掉了,很多企业还没成长就倒掉了,这本身来讲,未必是一件好事。
  
  当然,通知中谈到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即“(1)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2)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目前来讲,提出的起点比较高,这样的情况可能也是从新能源汽车市场现状作为出发点进行考虑的,不过想对应来讲,现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现状考虑的并不全面,特别是针对微型电动车,这个庞大的市场现状,目前的企业要求如何进行引导,也应该从“存在即合理”的角度给予考虑。
  
  当然,征求意见稿意味着还有可更改的余地,我们希望给予相应的完善和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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