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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00万辆电动自行车10日起将带上 身份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9  浏览次数:1495

中广网南宁8月8日消息(记者邓君洋 张垒)记者今天(8日)下午从广西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出台,将于2013年8月10日起实施,广西南宁市将于8月15日起开始办理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并现场交验车辆。注册登记时需要带上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此外,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在《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缺失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的,可以凭销售企业出具的证明书,或者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合法财产的证明书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者本人关于车辆来历的承诺书和遗失登报声明办理注册登记。

 

  广西南宁市在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阶段,将在城区设置约80个登记点,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登记业务。在2013年8月10日《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2013年8月10日起6个月内办理登记;在2013年8月10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据估算,广西全区目前电动自行车超过500万辆,南宁市则超过70万辆,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有80%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将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对该《办法》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行驶证,在规定年限使用。目前,广西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年限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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