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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路上还是有电动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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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因为电动自行车出行方便,许多市民选择骑电动自行车出行。在人们的印象当中,交通肇事一直都是跟机动车有关,电动自行车永远都是事故里面的“伤者”,一辆小小的电动自行车没有轿车风驰电掣的速度 ,也没有货车庞大的体积和巨大的重量,怎么会致人死亡呢?近日,诸城市检察院就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双方都不是机动车,而是电动自行车。
李大成与刘友是来自一个村的老乡,俩人都已经60多岁了,按说已经到了享清福的时候,但为了能多赚些钱让日子过得更好,俩人经常结伴给人打零工。2013年 5月底的一天傍晚,天色已经见黑,俩人给别人干完活后相伴回家。刘友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在前,李大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在后,二人一前一后飞快地走在回家的路上。一路上李大成心里美滋滋的,今天又赚了一百多元钱,到家里就可以吃上老婆做的香喷喷的饭菜,再来上二两小酒,然后好好地睡上一觉,美好的一天就过去了。走了一段后,刘友因为自己的电动车后轮没气了而停下来蹲在地上查看。此时的天比较黑,一心想着好事的李大成由于注意力不集中没有注意到蹲在地上的刘友,一下子从后面把刘友撞翻在地,自己也摔倒在路上并且被摔昏迷了。
幸运的是天还不是很晚,路上的行人比较多,见到两人的惨状,路过的市民立即打电话报了警,并拨打了医院的急救电话。民警到达时,李大成已经从地上坐了起来,而刘友还未苏醒过来,救护车到达后,对二人进行了简单的现场救治并将二人都拉到了医院,因伤势严重刘友被转到青岛市立医院进行治疗。经过30多天的救治后,刘友还是因为头部受伤太重而死亡。李大成受伤不重并无大碍。经诸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大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友不承担事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机动车造成,以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据此规定,该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既包括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等。这起案件中的电动车驾驶人李大成符合此罪的犯罪主体。该案中,李大成骑电动自行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未能谨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按照法律规定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诸城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李大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目前两家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有逮捕必要性,便依法对李大成作出了批捕决定。
提醒别站到安全的对立面
在六七月份的诸城市公安局文明交通引导活动中,对于“中国式过马路”进行了强力地引导,群众反映很热烈。不少人建议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因为许多“骑电动自行车的人眼里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没有交规,只有路!”热心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许多电动自行车根本不管红绿灯,晚上上路也不开灯,有的时候我晚上开车走到近处才能发现前面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我自己都心惊!”
不论是闯红灯,还是边打电话边骑车,抑或是随意横穿马路,都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在车水马龙的公路上,电动自行车不过是江河中的小鱼虾,虽然行动灵活,在大大小小的机动车面前却丝毫没有抵抗能力。交通法规是电动自行车上路安全的守护神,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总有一些市民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遵守交通规则,令人无奈。
交通规则是城市交通的命脉,也是交通安全的守护神。城市既然允许了电动自行车的存在 ,使用者就应当以遵守交通规则为己任,否则对城市交通,对使用者本人都可能会造成伤害。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往往不外乎是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等,而发生事故后 ,受伤的往往都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所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一定要安全出行 、文明出行 。希望电动自行车的使用者能明白,这是城市的需要,更是生命的需要,别让龙城大地被不文明行车行为影响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