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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骊再坑经销商 一地冒出两家代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1210
  一个邢台地区,同时授予两家地级代理权?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雅骊电动四轮车)的这一做法,让两家开拓此市场的地级代理商叫苦不迭。而“雅骊电动四轮车”厂家称,这两家“地级代理”分别代理一个厂家两种品牌的电动四轮车,互不冲突。但两家代理商却否认此事,称对方违约操作,要求解除合同。
  
  代理商:一个地区,两家代理
  
  7月1日上午,邢台经销商贾先生告诉燕赵都市网记者,他于今年4月13日与“雅骊电动四轮车”厂家签订了“地级代理”合同,并缴纳了代理押金188000元,确定代理区域为邢台市内。按照厂家口述及代理政策宣传单页上的代理权益内容,贾先生应该是邢台地区的独家代理商,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权,但最近他才得知,在邢台任县还有一家自称是“雅骊电动四轮车”的独家代理商,其店内销售的电动四轮车品牌与自己店内的一样。
  
  “今年4月份,我跟石家庄雅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厂家告诉我是邢台的独家代理,并发给了我一份代理政策宣传单页,前两天,要不是邢台任县谢先生来找我,说他也是该牌子车的总代理,我都不知道此事,我觉得雅骊电动四轮车厂家欺骗了我们,这是违约操作,我们要求与厂家解除合同。”贾先生十分窝火。
  
  据另一家代理商任县谢先生介绍,他是今年4月13日跟雅骊电动车那儿签订的合同,当时,厂家也没告诉他邢台还有一家总代理,“后来我是在邢台市区进行市场考察的时候,才发现了贾先生卖的电动四轮车跟我的是同一品牌,车子型号、贴标、合格证一模一样,就连合同书都是一样的内容。”
  
  燕赵都市网记者经对贾先生与谢先生提供的两份代理合同书比较发现,两份合同书除了代理人名字不同外,其他内容出奇雷同,两份合同的有效期都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代理区域都为河北省邢台市内,缴纳代理押金为188000元,代理级别都为地级代理,但对地级代理的独家经营权并没有标明清楚。
  
  厂家:品牌不同,互不冲突
  
  一个地区为何会出现两家独家代理?该厂家胡姓总经理回复称,邢台地区之所以会有两家代理商,是因为该厂家名下有两个品牌的电动四轮车,一个是雅骊品牌,一个是爱乐马品牌,“贾先生做的是雅骊品牌电动四轮车的地级代理,邢台任县谢先生做的是爱乐马品牌电动四轮车地级代理,这两家代理互不影响,互不冲突。”
  
  对此说法,两家代理商则同时提及,两个品牌在两家代理商均有代理。此外,“为什么合同中没有提及爱乐马品牌?为什么合同内容定义的地级代理与代理政策宣传单页上注释的代理权益不一致?”该经理则说,“这跟合同没关系,我们公司没问题。”
  
  燕赵都市网记者见到了这张名为雅骊电动四轮车代理政策的宣传页,上面分别标明了各级代理的级别与缴纳的相应费用,其中厂家还清楚的注释着代理的权益,内容为:“雅骊电动四轮车代理权一旦确立,总部不得在其代理区域内发展任何其他代理商,代理商拥有代理区域内的垄断经营权。”
  
  律师:双方都有过失,建议代理商向法院申请诉讼
  
  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的张磊律师表示,雅骊电动车厂家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合法,但是该厂家对代理商所说的内容及厂家发放给代理商代理政策宣传单页上的承诺,并没有如实在合同中体现,致使代理商产生误解,厂家这一做法存在过错。但是代理商也有过错,代理商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同内容有所理解,并察觉出合同内容与宣传单页上不一致,从而提前让厂家更改合同内容,如果更改合同之后,厂家还会出现一个地区两家总代理的情况,厂家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 张磊律师还提及:一般合同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有效合同,第二种是无效合同(即违法法律强制规定的),第三种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那么,厂家和代理商们签署的合同应该属于第三种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代理商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即石家庄桥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合同,并让厂家退车及返还全部费用。针对其间具体的折损费用由谁承担问题,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失大小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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