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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低速电动车放行又添一市 “川X”牌电动车广安放心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20  浏览次数:1171

成都电动车展网讯 近年来,低速电动汽车因为贴近市场需求而获得了爆发式的发展,各地方政府也积极主动地出台了多项政策来规范和支持低速电动汽车的发展壮大。继雅安之后,四川省广安市日前发布《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为低速电动汽车上牌、上路正式“放行”。

2015年3月,四川省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成为全中国第一个将扶持低速电动汽车明确写进省级文件的地区。7月,雅安市发布《低速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为低速电动汽车上牌、上路正式“放行”。

2015年12月8日,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5〕86号)。办法指出,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型纯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查,未经登记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上路行驶。

办法规定,小型纯电动汽车车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制作,车牌号段由企业申请,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生产企业实行带牌销售。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开头为“川X”,中间为五位,其中第1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第2—5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允许在广安市一级及以下公路行驶,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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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8日,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四川利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利爵”品牌5款小型纯电动汽车首批获得上牌、上路资格。

附: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府办发〔2015〕8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广安市小型纯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小型纯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车载电源为动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小型纯电动汽车。

第四条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行业指导管理;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及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广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广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小型纯电动汽车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主要技术参数为:

乘用车:乘员不超过4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mm×1800mm×165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货运车:外廓尺寸(长×宽×高)≤5000mm×1750mm×210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10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第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电池寿命,铅酸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500次,镍氢电池、锂电池完全充放电应不低于1000次。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从事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电动汽车生产的完整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冲压、焊接、涂装、总装),生产企业首期产量不低于2万台/年,目标产能不低于5万台/年;

(四)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

(五)具备产品的自主设计开发能力;

(六)具备产品营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

(九)具备产品出厂检测能力。

第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的自我评估报告;

(二)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

(五)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六)产品合格证样张;

(七)区市县经信局初审意见;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审查合格的,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目录》形式公告,并及时通报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不符合条件的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产品公告申请。未申请公告或者公告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上牌销售。

第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重大技改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变化后的生产条件应进行重新审查。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应加强小型纯电动汽车企业监管,对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和产品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督促企业召回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

第四章 检测销售

第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经检测,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方可出厂销售。

第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每辆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商品产地。

第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随车发放小型纯电动汽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行程内的产品质量保证。

第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完全回收并妥善处理,坚决杜绝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要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管理,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查,未经登记的小型纯电动汽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车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生产企业参照国家标准式样统一制作,车牌号段由企业申请,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生产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车牌样式:底色为绿色,开头为“川X”,中间为五位,其中第1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第2—5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

第二十三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允许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公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五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二十六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八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纯电动汽车由生产企业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情况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中、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按本办法执行,待中、省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中、省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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