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段顺丰快递小哥因为电动三轮车剐蹭到汽车,被一个满嘴京片子脏话的老司机抽打的视频,红遍网络,引发了民间对于打人者的公愤。随后,顺丰公司发布声明称,不接受调解,将追究打人者刑事责任。
4月18日,打人者李某已经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之后,中国快递协会也表态:对“不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无视社会公德的打人者予以谴责,支持公安机关对肇事者依法严肃处理”。
首先,打人肯定不对,也违反了法律,特别是当一个“老炮儿”欺负一个生活阅历不多的快递小哥时,显得尤其让人痛恨。所以,打人者这次被行政拘留10天,属于“罪有应得”。
但是,在打人之外,这起剐蹭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另外一个问题。打人者驾驶的汽车在倒车时,快递骑行的电动三轮车试图穿行空隙,结果发生了剐蹭,谁该负主责?
不能因为同情被打小哥、谴责行凶者,就无视现实中以快递小哥为主力军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已经成为城市交通安全的一大危害。在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大城市,电动车横冲直撞逆行、闯红灯、任意横穿马路、占用人行道……无论是机动车司机,还是普通的行人,对于违规电动车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倒。
所以,最近北京、深圳等展开的交通整治中,电动车首当其冲。以北京来说,全市电动自行车总数已达400万辆,其中290万辆为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超标车辆。
电动车(三轮车、自行车)的最大问题,在于路权-路责的不匹配,很多重量、速度上已经达到机动车(摩托车)标准的,仍然作为“非机动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甚至开上人行道。而且很多地方,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能上牌,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用登记、使用假牌,这又引发电动车不顾交规,肆意违法,出了交通事故,难找肇事者的问题。
更荒唐的是,之前深圳有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在电动车禁行区域内,与无牌、超标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车主死亡的,居然司机被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在这次交通整治中,深圳警方明确:超标的电动车将作为“机动车”,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这就是要做到权利和责任的匹配。
这几天,国家邮政局在官网上公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抛开被质疑的“垄断”等问题不谈,国家邮政局在这个技术标准里要求“快递电动三轮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15公里”,却引发了很多嘲讽:15公里不是快递,是“慢递”。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显然,电动自行车、三轮车作为“非机动车”就应该限速,否则就很容易威胁到其他人的安全。目前,在马路上高速行驶的电动车,很多都是违规的,也应受到交警的处罚和扣留,这是合法应当的事。
如果有人觉得15公里的限速太慢,那么应该推动新国标,将超标的电动车按“机动车”处理,要求考驾照、买强制保险、行驶在机动车道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鸠占鹊巢,占用非机动车的路权。既然15公里限速是法律规定,哪怕是叫“快递”行业,也不应该突破这个速度,否则会制造无数的矛盾和悲剧。
总之,一码归一码。殴打快递员,行凶者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快递业也不必拿快递小哥被打的个案,当成“苦情牌”来掩饰当下相当比例的电动车无视交通法规,横冲直撞、威胁行人安全的现实。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律应该公平适用于所有人、所有行业。违规、违法的电动车就应该被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