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深入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市出台《台州市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暂行办法》。
补助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列入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范围。
申请条件:
非在台州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台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参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市区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指导价、质保期、售后服务承诺、实时监控功能、基础设施建设能力等。
补助对象:
1.新能源汽车购买主体。
2.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
3.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汽车推广对象。
补助标准:
(一)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享受国家补助基础上,可再享受我市的配套财政补助。具体标准:
1.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燃料电池车),按照《台州市区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辆。
3.纯电动乘用车按照续驶里程分级补贴,续驶R≥150km的补贴3万元,100km≤R<150km的补贴1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贴1万元。
(二)在台投资建设市区公交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区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补助。
(三)对于新能源汽车整车及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将根据财政资金的统筹安排,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对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推广工作,按照相关会议纪要等精神予以奖励或补助。
实施期限:
本政策实施期限是201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