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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发声:可将老年代步车归入电动型机动车行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770


老年代步车的出现有其市场的客观需要,王雅文认为,单纯的禁止并不能解决运力不足与群众出行之间的矛盾,并且执法难度也相当高,因此应当进行有效管理。他建议,将老年代步车归入电动型机动车类,在考虑老年代步车以电池为动力这一主要特点的基础上,从源头上进行重点管理,只有规范了生产环节,后续的管理环节才能进一步规范。

  一是生产标准方面。

王雅文认为,我国机动车出厂后应该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才能上路行驶。电动车的安全始终是个焦点问题,国家在2012年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这一系列安全技术标准对整车、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作出了要求。电动汽车作为新能源汽车近几年发展迅猛,老年代步车完全可以作为新能源汽车的一个分支,由国家批准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化生产,从制造环节最大程度地解决车辆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但是上述标准没有提及作为电动车电力来源的电池应当采取何种安全标准,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电池安全标准,使得所有投放市场的老年代步车都能让人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二是要严格登记管理。

王雅文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此前由于国家对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没有将新能源汽车列入国家有关机动车产品目录,使得三轮、四轮电动车难以通过审查得到登记。因此通过完善制度,将三轮、四轮电动车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范围,通过登记审查合格,发放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方式进行管理,既可以保证上路车辆的安全质量,保证驾驶人和其他行人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交警部门的规范管理,提高道路使用效率,方便群众生活。

  三是要重视驾驶人培训。

王雅文说,把老年代步车定位为机动车,就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的标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这样可以避免驾驶人员在不具备相应驾驶能力时开车上路,造成公共安全隐患。

  四是制定合理的保险制度。

王雅文认为,我国为机动车专门规定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将纳入机动车管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归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非常必要,能最大限度地弥补因代步车上路行驶可能造成的损害。

  五是规定年检、报废制度。

“我国对于机动车有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机动车的一类,老年代步车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是避免安全不达标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最后把关环节,应当严格执法,避免出现疏漏。”王雅文说。

  六是确定优惠措施及准入条件。

王雅文表示,老年代步车应当以利民、惠民作为主要理念,因此在各项管理措施中都要体现出优惠的方面,如车辆的价格、税收、登记管理的便捷等。同时,对于驾驶人员的年龄也要进行严格限制,如60岁后可申请驾驶,到75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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