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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超标车管理出台 或明年起禁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921
                               广东惠州超标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中,办法中提及15年将禁止超标车销售生产。

    “超标电动车大限为2015年底,鼓励市民提前弃用。惠州范围禁止生产超标车辆,今年底后禁止销售。2015年底之前设置过渡期,超标车过渡期内还要登记上牌买保险。”23日晚,记者从惠州市交警部门了解到,《惠州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目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鼓励市民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车

    《办法》稿中明确了超标电动车的界定,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 B17761),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办法指出,市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宣传,鼓励群众在过渡期内提前弃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过渡使用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可通过折价回购、以旧换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群众主动报废或置换超标电动自行车。

    全市范围禁止生产,明年起禁售

    按照该《办法》设定,一旦实施后,惠州市范围内将禁止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惠州市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流通领域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13年12月1日后将禁止销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公布后,禁止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办法》明确指出,销售企业应限期处理尚未售出的存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或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经消费者举报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还明确禁止对未销售或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改型。

    过渡期内要登记上牌

    根据该《办法》,过渡期限内,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过渡期限后,临时通行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注销。

    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管理,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过渡期结束后也就是2016年开始,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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