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1* |
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
二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
2* |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
3* |
依法纳税,纳税额与产销量相适应。 |
4* |
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要求。 |
5* |
符合国家有关摩托车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 |
三 |
所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要求 |
6* |
摩托车样车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并经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
7* |
企业批量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要求,其型式及主要结构、参数应与送检样车相一致。 |
四 |
具备摩托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CCC认证证书)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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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ISO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企业现生产的所有摩托车产品(含零部件)应在认证证书的产品覆盖范围内。新增企业申请时允许只提交质量体系认证计划,但必须在准入批准后12个月内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 |
9 |
企业的技术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且有效、受控: 2 产品企业标准(技术指标应不低于相关国家标准); 2 产品图样; 2 零部件汇总表; 2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2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2 工序明细及工序作业指导书(或类似文件); 2 检验作业指导书; 2 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
10* |
产品图样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至少符合附件四《产品图样及相关文件要求》,并可以指导生产。 |
11 |
企业应有可靠的渠道及时获得与产品有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 |
12 |
企业应评审最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对现有产品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保存记录。 |
13* |
企业应将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产品文件(企业标准及产品图样等)、过程操作文件(工艺文件及作业指导书等)中体现。 |
14 |
企业外购的与安全、环保性能有关的重要原材料和零部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的方式传递给供方并达成一致,保存相应记录。 |
15 |
企业应以适当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对与安全环保法规有关的外购零部件、外协件供方的评价内容应包括产品实物质量、质量体系状况、制造能力、技术能力、检验能力和质量改进状况等,并保存相应记录。 |
16* |
企业对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重要零部件、外协件,应有样件试装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在验证确认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并保存相应记录。 |
17* |
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原材料、外购零部件和外协件,均应从合格供方处采购,且要求其与产品设计文件规定的规格型号及性能参数相符。 |
18 |
供方或其提供的产品发生变更,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评审和验证,并保存相应记录。 |
19* |
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主要生产设备。对于发动机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生产、装配发动机所需的生产设备和工装,并配备在线检测所必要的检具。对于车架总成为自制件的摩托车企业,应具备车架的冲压(或弯管)、焊接设备、工装及模具;若车架总成和发动机由外协制造厂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及产品一致性要求应延伸到外协厂。 |
20 |
应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并且是有效的;适用时应保存过程监视和测量记录。 |
21* |
企业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检测设备。 |
22* |
成品车下线检验至少应包括制动、灯光照射位置、车速表、怠速排放及偏移量检验等,其中制动、灯光照射位置的检验频次应达到100%。下线检验纪录应按规定保存。 |
23* |
列入国家强检项目的零部件,如安全、环保性能不能满足规定要求,不准让步接收。 |
24 |
应为重要的或涉及安全环保性能的检验活动编制文件化的检验作业指导书,能有效指导检验作业 |
25 |
检验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具有相应资格,要按检验作业指导书进行实际操作。 |
26* |
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
27 |
企业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产品情况进行分析,提出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
28* |
企业生产的每个车型产品均应制订《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受控,内容至少包括:检验项目、抽样方式和频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及检验后处置等。 |
29 |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应得到充分实施,相关质量记录应完整齐全,并在规定期限内保存。 |
五 |
具备摩托车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
30 |
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机构,并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产品策划、工业设计、整车设计、发动机设计、电器设计、试制、试验和检测、标准、情报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 |
31 |
应为从事产品开发的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档案,包括人员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培训记录,设计开发成果等。 |
32* |
具备相应的设计开发规范或方法,能进行造型设计、整车匹配设计,能应用CAD/CAE进行设计分析计算,能够产生设计输出。 |
33 |
具备模型制作、样车、样件等试制能力。 |
34* |
具备发动机、车架及整车匹配等方面的试验验证能力,能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耐久性试验及强检项目的符合性验证试验。 |
35* |
企业应进行产品开发的先期策划,并保存相关的策划记录。策划输出应形成“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新产品开发任务书”应包括:产品总体描述、新产品效果图、总体构成、产品特点、基本技术参数、主要性能指标、适法性对策、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投资和效益分析等。“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应明确整个产品开发过程各业务的流程,产品所要求进行的检验和试验活动、阶段确认、阶段验证、阶段评审、批产确认等各阶段的责任人、完成时间、部门、阶段接口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等。“新产品开发任务书”、“新产品开发总体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应得到企业领导批准。 |
36 |
企业产品设计开发的输入内容应明确,主要应包括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市场的信息、以往开发的经验、产品有关功能及性能要求、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必须包括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相关法律及法规、针对产品的安全性和适用性的特性要求。设计开发的输入应形成相应的文件。 |
37 |
产品设计开发输出文件应包括: 2 产品图纸(含部件图、组件图、零件图以及图样目录); 2 自制件、外购件清单; 2 零部件汇总表; 2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特性表或类似文件; 2 标准、紧固件表; 2 关键件、重要性能件的检验作业指导书; 2 产品企业标准; 2 产品装配技术条件、产品出厂检查规范; 2 产品使用说明。 |
38 |
企业对自制件至少应制定下列工艺文件: 2 工艺流程图; 2 工序作业文件,内容包括:加工工件的工艺要求、装夹方法、加工步骤、操作要点、检测方法及检测频次、合格基准等; 2 工装、模具、检具明细表; 2 检验作业指导书。 |
39 |
设计开发的输出文件应进行评审,并保存相应记录。 |
40* |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样件试制,试制的样机或样车应经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 |
41 |
企业应对产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设备(包括工艺文件、人员、生产设备、测量设备、环境等)进行验证。 |
42* |
企业应对设计开发的产品进行阶段确认和批产确认,确认包括涉及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和可靠性、耐久性试验项目,整车道路行驶试验等。 |
43 |
企业应保存上述各阶段的验证和确认记录。 |
44 |
设计更改应按产品设计开发过程控制程序重新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经样品试制达到要求后方可采用。应保存设计更改评审、确认的记录。 |
六 |
具有必备的检测能力 |
45* |
企业除应配备为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所必需的过程检验设备外,还应具有进行强制性标准检验所需的检测设备(具体见附件五《企业强检设备清单》)。 |
46* |
检验设备的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