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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浙江11月起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及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28  浏览次数:1457


2018年11月27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及过渡期有关工作安排新闻发布会。浙江省在全国率先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是全国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生产基地和消费大省,目前全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过2000万辆,生产企业约150家,2017年产量达850万辆,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浙江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内,鼓励电动车配套生产企业,尤其是电动车关键零部件的铅酸蓄电池相关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发展铅酸动力高比能技术,鼓励销售网点销售符合新国标的配套电池产品,鼓励消费者更换符合新国标的配套电池产品。



同时,为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保证商家推广新国标电动车和相关配套产品销售的积极性,避免同行间出现以诽谤破坏相关国标生产企业商业信誉的恶意竞争,畅通企业和商家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不正当竞争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产业上下游从事新国标合规生产和销售的合法权益。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已购超标车有三年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当心“准驾不符”或“无证驾驶”

《通知》还提到,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摩托车驾照,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拘留。如果持有汽车驾照,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


对快递、外卖用车,残疾人电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及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浙江省作为电动车生产、销售和使用大省,此举毫无疑问为其他城市的电动车管理作出表率,认可了电动车对百姓的积极用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国各地都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合理的对超标车进行过渡!


所以经销商朋友,一定要抓住认清形势,该卖车的抓紧卖,该买车的抓紧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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