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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电动自行车“酒驾”属违法行为将被扣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1332

行人闯红灯可“站街”免罚款 乱占停车位最高罚万元

 

    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提醒,市民请于8月13日前来函或直接进入市法制办官网内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相关建议。

    据悉,目前我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照的人员217万,各类机动车近145万辆,公路通车里程2724公里,道路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记者采访了参与制定《实施办法》的市交管局法制处副处长金平章,对此作出相关解读。

    电动车“酒驾”也属违法

    2011年,武汉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对本市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管理。

    2002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仅为24.04万辆,到2012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4.4万辆,约为2002年的5.6倍,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达到87.6万辆,即将突破百万大关,给我市道路通行带来巨大压力,也是造成交通堵塞、通行秩序混乱的主要原因。《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准予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实施办法》拟规定:不得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搭乘人员;不得驾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解读:电动自行车横穿、逆行、抢道、等乱象令交通压力剧增。明年10月,黄牌电动车将被禁止上路,《实施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标准的明确,正式表明黄牌电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准予登记上牌。

    同时《实施办法》对部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设定了扣留车辆的强制措施。无牌、套牌、不带行驶证、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加装遮阳伞、顶篷、座位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的,不但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交管部门还可以扣车。
 可对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办法》拟规定,武汉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实行车辆保有量、种类调控;限制车辆使用频率;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解读:从2010年开始,本市开始对机动车实行环保标志管理,对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标志”,即黄标车。目前,黄标车占本市机动车总量的13.09%,对我市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也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之一。目前,武汉机动车保有量达145万辆,年增长23.3%,路网负荷达到严重拥堵临界值。此外,停车位严重短缺,汽车尾气严重污染空气,交管部门已多次建议控制机动车数量。

    “准司机”要当4小时志愿者

    《实施办法》拟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考试合格后,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四小时。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可选择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学习,或自愿申请参加不少于两日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参加学习或者教育实践活动经考试合格的,驾驶证记分予以清除。

    解读:即便考试合格,由于道路经验欠缺,“准司机”贸然上路仍可能出现问题,因此,《实施办法》规定了4小时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另外,驾照记分达到12分要重考科目一的,之前必须参加7日学习,但不少市民由于工作忙碌,抽不出时间,因此也可以当2天交通志愿者来代替。

    闯红灯罚款或增至200元

    《实施办法》拟规定了七种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变更车道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解读:这几种行为都是目前交通违法中较突出的行为。《实施办法》将这七种违法行为单独列出,有可能是为提高罚款金额提供法律依据。如闯红灯目前罚款100元,此次将违法行为罚款上限提高,很有可能会将闯红灯罚款提高至200元。

    行人闯红灯可“站街”免罚款

    行人闯红灯,交警之前要么罚款10元,要么教育放行。《实施办法》拟规定,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法情节轻微,行为人自愿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一小时的,免除处罚。

    解读:这就意味着,行人闯红灯以后可能要面临“体验式”处罚了,闯红灯后,可不必罚款,但须“站街”1小时,帮助交警劝导行人。

    电子眼未处理不能年审

    昨天,本报报道武汉一最牛违章车主被扣1082分,有数百条违章记录。《办法》实施后,这一现象有望遏制。

    《实施办法》在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登记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解读:此次《实施办法》明确表示,电子眼未处理,不得通过年审。我市拟规定:机动车在一个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有十五次以上未处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驾驶证。

    施工车辆或运输渣土的车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对车辆驾驶人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该报废不报废,买不成新车

    据了解,由于我市车辆回收价格及报废补偿低,且目前未出台主动淘汰补贴政策,因此我市大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未及时报废,应报废汽车流失严重。这些报废机动车一旦上路,将会给道路通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解读:《实施办法》拟规定“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和转移登记”,加强了对报废车的回收管理。

    乱占停车位最高罚万元

    我市各类机动车已达到145余万辆,而停车泊位只有6万余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为此,《实施办法》对违反停车场挪用、占用、停用等违法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解读:擅自设置、占用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内停放的;涂改、损坏或者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场设施的,由交管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命不同价”有望不再重演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这种赔偿制度也一直受到质疑。“同命不同价”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感情、损害了其利益,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解读:《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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