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欧派阳光”借助“欧派”电动车的品牌影响力,售卖“欧派阳光”牌电动车,号称是“欧派”电动车的升级版,对“欧派”电动车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名誉损害;
●2011年4月18日,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欧派电动车)正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欧派阳光”这一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2013年8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欧派阳光”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予以撤销;
●2013年11月25日,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就第6119085号“欧派人”商标仿照欧派电动车依法注册的“欧派OPAI及图”、“欧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欧派人”商标注册申请;
●2014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29894号关于第5751839号“欧派阳光”商标争议复审裁定;
●2014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定:予以第6119085号“欧派人”商标无效宣告……
●2015年3月9日,“欧派阳光”商标行政纠纷案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在未来,欧派也将继续加大打假维权的力度,运用法律手段,给侵权产品、侵权企业和商家予以痛击,坚决维护欧派品牌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并担当起行业领跑者的责任,在行业中勇于担当,竭力维护电动车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规范的竞争规则,带领电动车行业走上正向的行业风气,为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添加全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