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一案引爆了当前的舆论热潮,血案源自母亲苏银霞的债务纠纷:苏此前曾为公司生产,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10%,后来苏某无力偿还。吴学占派人上门逼债,母亲苏银霞被催债者用下体侮辱、脱鞋捂嘴,面对无法摆脱催债者的困局,以及“杵”来的椅子,儿子于欢选择了持刀反抗,最终造成一死三重伤的惨剧。
一纸无期徒刑判决书的下发,爆发了舆论风波,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确切的说应该是无限正当防卫)成为舆论的焦点。一时间,维护于欢,指责中国法律的言论铺天盖地,席卷了整个网络——这完全在孤狼的意料之中。
孤狼同情于欢母子,但法律终究是法律,不会因为舆论和情面而动摇半分。根据各大媒体颇为一致的报道来看,于欢的行为根本就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根据各大媒体的报道还原一下案发的经过。
案发前一天(2016年4月13日),借贷人吴学占让手下人在马桶里拉屎,并将苏银霞的头按进马桶。
案发当天,催债人杜志浩等共11人闯入苏银霞的办公室,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并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在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儿,把鞋往苏银霞脸上捂,并打了于欢的耳光。随后,杜志浩与苏银霞爆发语言冲突,杜志浩黑社会出身,话语不堪入耳。在随后20多分钟的时间里,苏银霞母子遭受着下体侮辱、打耳光、言语辱骂,随着冲突的不断升级,他们相互推搡起来,这时,民警接到报案赶来,了解情况之后,只留下一句:“要债可以,但不能打架。”随后就准备离开,前后不足4分钟。于欢试图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债者拦住他的脖子,将他往办公室方向带,殴打于欢并拿椅子朝于欢杵着,于欢一直后退,退到一桌子跟前,这时于欢拿起了桌子上的水果刀,并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志浩以为他不敢,于是往前凑了过去,于欢便朝其正面捅了一刀;随后另有3人也被捅伤。
刑法二十条中有关正当防卫的相关条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即法律上规定的“无限正当防卫”。反观于欢一案,催债人在侮辱母子二人,往重里说也只是在恐吓二人或者限制二人的行动,行为虽已构成违法犯罪,但无论如何也难以归结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于欢杀人根本不属于正当防卫。
当然,即便于欢构不成正当防卫,那催债人违法犯罪在先,逼迫于欢动手才发生了这一桩血案,那这法律上怎么算?
很简单,法律面前,但凡有违法律者,各算各的,谁都逃避不了法律的制裁。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辱骂苏银霞母子,他们需要对此付出相应的代价;于欢,在被逼迫的情况下行为过激致人死亡,于欢也要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承担法律责任,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后果极为严重,重型在所难免。从这方面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要知道,法是立国之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人情和舆论而让步半分!
一句话总结:如果这起案件的主角是我,我可以为了维护母亲和我作为男人的尊严去杀人,但我绝不逃避法律的制裁!
回到我们电动车行业,行业经常因为某企业环保被查、某地政府机关严禁电动车上路行驶等消息而爆发舆论,直接抨击相关部门的文章铺天盖地,然而,如果真的是政府不作为或者说乱作为的话,这些组织行动的人为什么没有受到制裁?很显然,他们并没有错,至少没有大错,都在依法办事。
有人说法律是冷冰冰的,是的。法律如果是一位热心肠的菩萨,那中华人民共和国也不可能靠法治走到现在依然强大、依然和平稳定。环保是一定要搞得,如果企业真的达标了,相关部门是不会“没事找事”的,还不是多数人为了保障利润、保障低价而心怀鬼胎,继而害了整个行业?事实上,国家整治环保,客观上也是在逼迫着电动车行业转型升级,就目前电动车行业的状态来看,要等待他们自行升级,要等到猴年马月?
再说到地方禁电的问题,首先,笔者也认为应该张弛有度的治理电动车,不能一纸禁令草草了事,当然更不能放任不管。但如果放任不管,那交通事故只会更多,甚至变成印度式的花式堵车,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是交通部门的管理者,面对越来越多的投诉,又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怎么办?那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执行,真正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估计不能上路的电动车要超过半数以上,说句到家的话,交管部门对电动车更多的是在维护,而不是打压。
中国能够在和平与安定中快速发展,法律的作用毋庸置疑,虽然他并不够完善(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完善的法律),但至少他保障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我们追求幸福生活塑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应该共同维护的。